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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蒙”商标申请被驳回,华为会改名吗? |
近期,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登上微博热搜。
5月1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显示,华为对于“鸿蒙”商标的相关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已有近似商标。
2019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然而,2020年5月27日,华为申请注册的第38307327号“鸿蒙”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北京法院判决的信息,已有两家公司注册“鸿蒙”相关商标信息,包括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法院并以两家公司作为引证商标,这两家公司的的申请日期分别为2010年12月7日和2011年9月29日。
对此,华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华为给出了三点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二因至少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原告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共存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北京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同时,北京法院认为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建立起****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与华为的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有关“鸿蒙”商标问题,接下来华为有三个选择,第一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若华为能够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两枚引证商标都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并且商标局也最终撤销了两枚商标的注册,那么如此一来华为商标申请的障碍被扫清;第二,鸿蒙系统改名,此选择可行性不强,毕竟鸿蒙已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改名将对该系统商用造成一定影响;第三,购买两家公司旗下“鸿蒙”商标,但需看双方商谈情况。 文章来源:http://www.com.top 转载请注明 |
中数 2021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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